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弊端)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弊端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王圣杰律师解答: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这样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数额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为基础确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会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的行使一般需要恶意侵权,往往会对专利权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惩罚性赔偿并不是以受害人实际受到的精神损害为基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计算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王圣杰律师介绍:
王圣杰律师现为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涉及政府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投资、并买,股权纠纷解决。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先后为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海阳市人民政府、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
工作地点:烟台
电话:0535-671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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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执业领域:公司综合类业务|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争议解决|重大危机处置|政府法律事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
代表业绩
为某市政府起草《政府法制办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为某区政府审查修改下属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山东省王子宫殿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烟台赛科赛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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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级法律援助爱心律师团爱心律师
烟台电视台德与法栏目特别调解员
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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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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