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程序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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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寨红律师解答:
行政措施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必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胡寨红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42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市华夏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811442956
主管机关:徐汇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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