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杰律师解答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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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宏杰律师介绍:

  基本信息性别:男,年龄:28,民族:白族,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学历:硕士,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伦(上海)事务所,执业类别:专职,执业状态:注销,执业证号:13101201710010479,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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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李宏杰律师解答: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所在国或者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或者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2.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必须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定确实已经生效。

   法律依据

   第289条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对等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外国法院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承认其效力, 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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